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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

北发[1995]44号颁布时间:1995-09-29

     1995年9月29日 北发[1995]44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水产资源,大力发展水产 业的决定》精神,发挥我市一片海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水产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水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海洋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逐步拓展新 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内在要求。我市濒临北部湾,在沿海500多公里的海岸线上,拥有浅海滩涂面积298万 亩,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海上开发的区域广,潜力大,效益高。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开 发建设海上北海,是摆在全党和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历史性的任务,势在必行。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水产事业发展很快,作为支柱产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1994年,全市水产品总产量32.7万吨,总产值19.63亿元.。比“七·五”期末分别增 长97%和56.5%,渔业总产值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55%。大力发展水产业不仅对于振兴 农村经济,扩大出口创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丰富城乡人民“菜篮子”,改善和提 高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提供了条件。因此,必须把水产业摆到 事关振兴北海经济,提前实现市委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的战略位置上来认识, 象重视土地开发那样重视海洋开发。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大办水产,为建设海上 北海而努力奋斗。   二、我市发展水产业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 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大改革力度,坚持“以港兴市”的战略思 想,加快一片海的开发步伐,进一步增加城乡水产品市场的有效供给,扩大对外贸易, 提高水产业的整体素质,推动全市水产业再上新的台阶。发展方针是:捕养结合,主 攻养殖;巩固近海捕捞重点开发外海,稳步发展远洋;狠抓水产加工,疏理流通渠道。 目标和任务是:1995年计划水产品总产量达到36万吨,总产值23.4亿元,分别比“七 ·五”期末增长1.17倍和6.9倍;养殖面积36万亩,比“七·五”期末增加31万亩, 增长6.2倍。在这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00年,全市水产品产量要达到63 万吨,比“八·五”期末增加27万吨,年平均增长11.9%;水产品总产值42亿元,比“ 八·五”期末增长79.5%,年平均增长12.4%。棗水产养殖:一是要在现有规模上,进 一步扩大珍珠、对虾、大蚝、文蛤、名贵鱼类、鲍鱼和中华鳖等七大养殖基地的规模, 到2000年,全市养殖面积要达到56万亩,比“八·五”期末增加20万亩。二是要完善 种苗配套设施和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主要种苗自给有余。三是要推广名特优品种养殖, 重点引进白对虾、扇贝、鲍鱼。棗海洋捕捞:以合理利用资源为前提,继续调整生产 布局和作业结构,保持生产的稳步增长。要巩固近海捕捞。侧重开发中上层鱼类资源, 重点开发外海及南沙渔场,稳步发展远洋渔业,要逐步实现传统渔业向外向型渔业的 转变。棗水产加工业要上规模,上档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九·五”期间,要在 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形成珍珠系列、鱼糜及制品系列、旅游水 产食品系列及冷冻出口水产品系列等四大产品的规模生产。力争把珍珠系列产品及鱼 糜系列产品发展成为北海拳头产品。切实把水产资源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   三、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渔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渔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水产业发展。必须深化渔业体制改 革,要继续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实行资金、技术、人才诸要素的优化组合。推 行股份制的形式和合作方式应灵活多样,以资金投入为主体,渔船、水面、技术、劳 力等均可入股。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渔户,渔户与渔户都可以进行股份 合作。要把开发潜力大,资金投入大的远洋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作为推行股份制和股 份合作制的重点。“招商引资”、“外引内联”加大开发力度。通过股权的交流和产 权变更,让经营权逐步集中在管理能人手里,实现集约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国有水 产企业,要全面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切实把企业的各项权 利和责任落到实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进行改革试点。深化企业改革,改 善经营,提高效益,逐步实现企业集团化经营。   四、立足科技,依靠科技振兴水产业。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振兴水产业的推动使用,进一步提高 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首先要建立健全水产科技推广体系。各级财政要把建立和健全 水产科技推广体系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作为科研经费。 把水产的科研工作与科学技术的推广结合起来,尽快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其 次,要把科技重点放在解决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鱼(虾)病防治:养殖、 捕捞、加工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及新产品的开发等。再次,要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 认真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实现我市水产业跨越式、超常规发展。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要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大力发展水产 业。各级政府和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把水产业作为重点投入产业之一,从资金、物资 上大力支持水产业的发展。今后,各级政府在安排基础设施投资,支农资金、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和科技投入时,要给水产安排有一定的比例。农村 水产补助费,要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按水产业所占比例 切块给水产部门安排使用。开发浅海滩涂、荒地、池塘等进行养殖所收取的土地(水 面)、滩涂使用费,应由国家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产养殖业。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 对水产业开发资金的贷款,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设备性贷款,支持渔业生产。 允许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渔业合作基金会,吸收 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水产开发。对 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项目,要优先考虑水产业,而且要给予解决配套资 金。保险部门要积极为发展水产业服务,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扩大优惠保险业务, 逐年实现渔船的法定保险。   六、要放宽政策,扶持发展水产业。   为了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收 资源费,并给予免征特产税的优惠。地方财政征收的水产品特产税,要严格按照自治 区政府规定的30%比例,返还给水产部门用于扶持发展渔业。鼓励开发低值水产品的 加工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乡(镇)村办的水产集体企业和渔民合股办的 水产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征收农林特产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本市企业出口水产品,已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给 予返还。为了更好地合理开发浅海滩涂养殖,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核发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进一步加强对 浅海滩涂开发使用的管理。对于开发的各类养殖水面,特别是鱼塘,要予以保护,严 格限制征用。因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的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 办法》和桂政发[1993]6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付给各项 土地占用补偿金。并执行征一亩回建一亩的原则,征用前要保证回建资金的落实。鱼 塘耕地占用税和鱼塘开发建设基金要专项用于新鱼塘开发,由水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 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征收部门要给予拨款。   七、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强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制建设。市、县(区)水产局,在人员不增编的前提下,通 过内部调整,尽快成立政策法规科(股)。要进一步大力宣传贯彻《渔业法》。严格 执行捕获捞许可证制度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要切实做好水面、滩涂养殖使用证的 核发工作。各级政法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水产主管部门搞好渔政、渔港的管理。坚 决查处炸鱼、电鱼、毒鱼和偷、抢鱼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依法 治理污染。对随意侵占渔港、渔港水域及其设施的,要追究其责任;国家建设需要征 用渔港、渔港水域的,要征得水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同时回建同等规模的渔港,确保 渔船安全生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努力搞好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八、切实加强对水产业的组织领导。   发展水产业,大有可为,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认识,真正把水产业作为发展我 市经济的重要产业来抓。市辖县、区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分工主管渔业。所有沿海乡镇 和内陆养殖水面较多的乡镇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渔业,并配齐专管渔业工作的副乡 镇长,把水产工作作为专管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建立水产工作例会制度。今后,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县(区)主要领导会议, 专题研究部署水产工作;两年召开一次水产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水 产工作,支持海洋渔业开发。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强化服务,切 实解决渔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把我市水产工作推向更加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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