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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石头埠、侨港边地贸口岸、码头管理暂行规定

北政发[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4-08

     1996年4月8日 北政发[1996]13号   根据国务院[1996]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石头埠港及侨港两个边地贸码头的管 理,充分发挥港口批量过货功能,搞好我市的边境贸易,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在铁山港区石头埠边地贸口岸和侨港镇边贸码头分别设立边贸联检管理办公 室。组成人员分别从市边贸办与口岸各联检部门抽派。办公室主任由市边贸办派员担 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海关和港监各派员担任。边贸联检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在收 取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二、以上两个边地贸口岸(码头)由北海市边贸总公司和合浦边贸总公司(以外 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为准)负责办理代理边贸进出口业务及报关手续。   三、边贸进出口货物在进口或出口之前先由市边贸办统一审批,确认为边贸货物 后,由市边贸办出具边贸货物确认书,凭市边贸办出具的边贸货物确认书和税费保证 金收据,由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四、各边贸经营单位在接到市边贸办的确认书后,在向海关报关前,即要交付相 当于交纳的税费总额的保证金给市边贸办统一保管,每一单进出口业务完结,由市边 贸办按实际进出口商品数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与经营单位结算。   五、边地贸过货口岸(码头)实行集中管理、分批过货、定期报关的办法,具体 实施运作办法由市边贸办和海关商定。   六、进出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船舶,只限于有权经营进出口运 输业务的千吨级以下中国籍、越南籍船舶。所运载的货物只限国家有关贸易政策允许 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且必须接受口岸联检部门的监管。   七、对进出口石头埠港边地贸口岸和侨港边贸码头的货物,除海关按国家规定征 收的税费外,市边贸办按进出口货物总值1%收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上交市财政,并 收取0.3%边贸管理费,其它联检部门按低于收费标准50%以下执行。为便于管理协作, 可由市边贸办和各联检部门商定实际运作的办法和实际收取的费率。然后由市边贸办 统一收费,内部分流给各联检部门。   八、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对边贸有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促使各相关部门更 有力地支持边贸事业发展,市财政在每年的边贸收益中,划出部分收入分流给各相关 部门作办公经费。   九、凡随船进出口岸(码头)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接受边防查验 部门的检查;携带物品进出境的,要按规定申报,接受监管。需随船进入口岸(码头) 监管区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按规定向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申办 手续,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规定范围进入内地。   十、坚决贯彻执行“保护正常贸易,打击走私贩私”的方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在本口岸(码头)进行非法贸易活动的,一律按走私或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十一、本规定由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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