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辖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条块关系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北发[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4-09
1998年4月9日 北发[1998]18号
为进一步进顺市辖区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条块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方面
铁山港区财政全留的体制维持不变;按适度放宽、调减上解比例的要求,合理调
整海城区、银海区财政包干基数。
二、土地方面
各市辖区土地分局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市土地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⒈各土地分局正副局长、土地所所长的任免,由市土地提出人选,征求所在区党
委、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市土地局任免。
⒉各土地分局按规定收取的农房审批的土地开发费0.7%,返还所在区财政;各项
罚没款全额缴所在区财政,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使用集体非耕地建房,由村民委员会报所在镇人民政
府审批,由各区土地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⒋铁山港区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价、银海区、海城区农民自留就业用地、区直
和乡镇企业现有土地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价由区人民政府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⒌铁山港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手续及下达征地通知书,签订征地协
议书和对违法用地监察处理等,由区土地分局依法办理。
三、规划方面
各市辖区规划分局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⒈各规划分局正副职领导的任免,由市规划局提出人选,征求所在区党委、人民
政府的意见后,由市规划局任免。
⒉镇、村庄的规划编制组织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成果按有关规定呈报市
规划局核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⒊铁山港区和福成镇辖区内的公建项目选址、定点、工程报建,由分局受理主办,
重大项目按程序报市规划局核准并报市规委会审批。
⒋铁山港区以及靖海镇、涠洲镇、高德镇、西塘镇、福成镇等地域内的城市规划
用地,建制镇外的村庄民房的规划审批由所在区规划分局委托镇的相应部门(村建所)
主办,由分局依法核发“一书两证”。
⒌民房及公建的临时建筑规划监察,由各分局会同所在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
责,处罚决定以市规划局的名义发出。
⒍各分局的罚没款和各项收费上缴所在区财政,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管理
费的不足,由市规划局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公安方面
市辖区公安分局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⒈各区公安分局正副职领导的任免须征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意见,按干部管理
权限任免。
⒉各公安分局的罚没款和收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公安分局的经费从下一轮财政包干开始统一由市财政负担。
五、水产方面
⒈将市渔政管理站铁山港区分站、北海渔港监督铁山港渔监站划归铁山港区水产
局管辖,业务上接受市渔政站和北海港监督统一指导。
⒉市辖区渔政、渔监收取的各项罚没款上缴所在区财政,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工商方面
各市辖区工商分局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市工商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⒈各分局正副职领导的任免由市工商局提出人选,征求所在区党委、人民政府意
见后,由市工商局任免。
⒉各分局要积极支持所在区的经济发展,围绕所在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
开展工作,经常性地向所在区党委、人民政府请示汇报。
⒊各分局的罚没款上缴所在区财政,使用按规定办理。
⒋市场建设由市工商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按“政府决策,统一规划,
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原则共同搞好论证和建设。
⒌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除中央、自治区机关及其直属企业设立的企业、有
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确有
必要由市工商局直接登记和管理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均由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
和管理。
七、城建、城管方面
⒈各市辖区建设部门可行使由辖区计委立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
目审批权,受理施工报建,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⒉同意成立海城区城监大队,受海城区和市城监支队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城监工
作。
八、附则
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