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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使用人才的暂行办法

北发[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4-09

     1998年4月9日 北发[1998]19号   为更好地引进国内外各类专门人才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北海的开 发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方式和程序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主要是指调入和借用、聘用、兼职及其他各 种形式的智力引进。   第二条 引进调入人才的主要对象是我市各类产业急需,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 人员不受此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外国专家以及其他有一技之长的各种人才, 可到我市以兼任职务、合同聘用、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自办 或联办企业、合作攻关、培训讲学等方式支援和参与北海开发建设。   第四条 条类专业技术人才以调入、借用、试用、聘用(含辞职应聘)、兼任、 停薪留职和短期服务等方式来我市从事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推广活动, 其有关人事手续可从速从简。   第五条 拟从市外调入我市者,由推荐(自荐)人写出推荐(自荐)材料,经用 人单位考核了解,并写出拟引进者学历、工作经历、业务专长、德才表现等情况的考 核材料,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对急需优秀人才,必要时可适当增加 编制。   第六条 报名应聘者可通过信函、电话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有关企事业单位 联系,也可直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应聘。   二、引进和使用人才的待遇   第七条 凡调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 上学历人员需要“农转非”的,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核, 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调入我市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用人单位优先安排 住房。凡经省级人事部门确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博士或国家级重大 科研成果获得者,如在我市购买或租用商品房(120平方米以内),可由用人单位提 供30%的房款补贴或连续3年80%的房租补助;如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由单位提出申请, 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拨给。各类调入人才除按国家规定 报销车旅费外,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双方协商,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按报酬从优原则,由用人单 位自主决定,并可根据其表现和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 员,给予重奖。   第十条 对引进人才的原有职称予以承认,由单位聘任,不受聘任指标的限制。 对急需的人才,单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到我市短期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本地在职国家职工同等待遇, 其子女可就近入学。其他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到我市从事重要科技项目 研究,可申请30000/FONT>50000元科研启动费,经市教委或科委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由市政府直接划拨或市教委、科委从“回国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基金”中划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市自办或承包科研机构及各类企业;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管理才能等智力折价入股,按有关 政策给予优惠,其股权可以继承、赠送和转让。   第十四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聘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并享受相 关待遇;凡获得硕士学位的,可聘为副教授、讲师或相应职称。凡获得国家级科研成 果奖励者可破格评聘相应职称。   第十五条 优先安排留学、进修回国的中青年学者、专家担任教学、科研、学术 机构的负责人,并注意选拔适合担任行政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回国的留学、进修人员和在国外研究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应为他们提供方 便,尽快为他们办理手续;凡引进的外国专家,用人单位应提供优于我市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市政府酌情给予其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维护引进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各类人才平等竞争、脱 颖而出的人文环境,坚决查处借故非难和歧视人才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及时为各类人才排忧解难,使他们安心我市工作,加强对各类人才的 管理与培养,积极引导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和北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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