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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桂政发[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桂政发[1998]28号   总 则   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全体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 工作,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 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 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 长,各委、厅的主任、厅长组成。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协助自治区主席工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 常工作。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厅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贯彻自治区人 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会议制度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 场办公会议)制度。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 政府秘书长,自治区主席助理,各委、厅的主任、厅长。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党 委、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团区 委,自治区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 区主席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 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规章;   (四)通报区内外经济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 政府秘书长和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主席或 自治区主席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的议案、法规草案或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 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通过依照法律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六)分析区内外形势,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 定的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中旬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由自 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开会时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 人民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主席助理、委、厅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由自治区 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请示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 主席委托自治区副主席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确定开会时间。   十一、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研究、 协调和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具体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自 治区主席、副主席确定。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 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确定,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不在家时,可由受自治区主席或自 治区常务副主席委托的其他主持会议的自治区副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 见不一致的,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 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能协调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主席办公会议 能解决的事项,不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 议要进行初审;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 案(法规、规章草案除外),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 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 副主席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主席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 长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或受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委托主席助理召开的专题 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派人记 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政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政府各部门的 负责人。会议一般不要带随员,如需要带随员,要报经会议负责人同意。到会人员不 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 报道,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自治区主席。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 或涉及全区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通过《政府全体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和相关 业务处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十三、尽量减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需要临时召 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部门召开的会议原 则上不邀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席。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办理。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 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 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 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1994〕4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自治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重大问题,报送自治区主席或负责常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批。   十八、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 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主席签署,或由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 务副主席签署。   二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后,由自治区主 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文件, 由自治区主席或由自治区主席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签发,重要的报自治区 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的重 大问题,由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签发;属自治区副主席分工范围内的事 项,由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签发。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 理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 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 签发。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市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原则上不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 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四、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的负责 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不要上交自治区人民政 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 见的,主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分 管的自治区副主席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自 治区主席,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 的副秘书长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负责接待。二是接待中央各 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 席会见,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 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的主任、厅长负责接待。三是中央各部、委、 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因业务关系到我区对口的委、厅检查 指导工作时,由工作分工对口的自治区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会见,由自 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厅领导同志接待。   除了接待好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中央各部、委、办及兄弟省、市、区副部(省) 级以上领导同志外,他们的随同人员,也要落实有关人员认真接待好。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 化接待礼仪。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有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处 室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安全保卫工作要注意影响, 地、市、县负责同志不到机场、车站迎送,更不要派警车到地界迎送。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区内考察工作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二十七、为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 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市,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 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和 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各部门,各地、市,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 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自治区人民 政府组织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 案进行新闻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市的 会议或活动,自治区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 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自治区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二十九、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国访问,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拟订年度出访计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实施时,先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并报自 治区主席和自治区党委书记同意后,再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 意,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出国访问,需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正职 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审批;副职 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和分管该业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审核报自治区常 务副主席审批。   三十、各委、办、厅、局请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自 治区外事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 外事办公室会签后,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签,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 室会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自治区侨务 办公室会签,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离桂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离桂外出,应当在事前向自治区 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报告,并把离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 式等有关事项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要及时报告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同时向其他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通报。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桂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 其中,正职报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同意;副职报分管的自治区副主席同 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的时间、地点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值班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离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 增加工作透明度 自觉接受监督制度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 决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的监督。除了一年一次人大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向 人大报告工作以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不定期向人大常委会 报告工作。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为了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 策的科学性和政务的公开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常务会议和办公 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自治区 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负责人列席或旁听。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 系,广开言路,发扬民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好人民 群众的来信、来访,虚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关心人民群众疾苦,解决人民群 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广泛 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届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定期召开新闻 发布会,向社会各届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 附 则   三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 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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