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桂政发[1998]33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桂政发[1998]3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
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
〔1998〕28号)已公布取消了原由各地、市越权设立的371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对企业的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经进一步清理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4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其中原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设立的24项,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是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快企业改革的需
要,是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也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各
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
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物价部门应吊销、收
回或变更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收回并停
止核发收费专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
准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
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
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要对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四、从1998年11月开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凭《收费许可证》外,
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员证》方可收费。向企业收费,应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
登记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46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46项、降低收费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24项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
(一)医药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桂价费字(1994)186号
评审费
新办医药企业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车间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新增剂型审核费 桂价费字(1994)186号
(二)文化部门
对以下九个方面收取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的文化经营管理费 政公告第二
号
1.印刷业
2.书刊批发
3.乐队、歌手
4.文字打印、复印(含名片印制)
5.乐队、歌手考核
6.卡拉OK光盘节目审定
7.业余文艺培训
8.资料准印证
9.书刊零售、租赁音
像制品邮寄证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
政公告第五号
(三)交通部门
三费(指养路费、公路
建设基金、交通建 桂价费字(1996)273号
设基金)缴讫证工
本费
养路费年审延误费 桂价字(1989)142号
客运运输合同文本工 桂价费字(1992)273号
本费
客运道路运输证年审 桂价费字(1992)273号
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
爆炸物品服务性管理 桂价费字(1992)184号
费
(五)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年审费 桂价费字(1995)47号
(六)工商部门
广告审查费 桂价费字(1994)132号
(七)建设部门
房屋拆迁许可证工本 桂价费字(1993)066号
费
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 桂价费字(1993)066号
费
房屋租赁簿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3)066号
(八)土地部门
权属变更管理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非权属变更管理费 桂价涉字(1994)210号
(九)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工本费 桂价费字(1995)285号
(十)经贸部门
区优质产品评审费 桂价字(1988)234号
区新产品百花奖评审 桂价字(1988)234号
费
区质量管理奖评审费 桂价字(1989)52号
(十一)出版部门
音像制品邮寄证费 1994年自治区物价、财
政第五号公告
二、取消22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
部门和收费项目 原批准收费文号(一)土地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费 桂政函
(1991)29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桂政函(1991)29号费(含赠与、
交换、继承)抵押变更登记费 桂政函(1991)29号(二)建设部门工业用水
附加费 桂政发(1985)30号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费
府令第5号(三)公安部门南宁市摩托车入户费 桂政办函(1996)95号(指
在摩托车入户时附加收取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项经费,不包括公安部门的车辆管理规
费)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 桂政办函(1996)212号工本费(指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6〕212号文批准公安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卡管理
系统收费)对以下十八个方面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取的治安联防费 1994年
自治区物价。
财政第二号公告
1.厂矿企业2.旅店服务业3.商店、饮食店4.综合性娱乐场所5.舞厅、
录像、电子游戏室6.桌球室7.影剧院8.雕刻、理发、五金电器修理店、摩托车、
自行车修理店9.临时摊点10.个体户摊点11.个体客货运汽车12.个体客货
运机动三轮车13.客货运人力三轮车14.水上客、货运输船只15.营业性停车
场16.建筑、运输、包工队17.废旧业收购店18.城镇居民
(四)石化部门重晶石市场管理费 桂政办函(1996)1号
桂价费字(1996)253号(五)林业部门松脂生产扶持费 桂政发
(1987)69号松香管理费 桂政发(1987)69号(六)农业部门“双
杂”种子风险基金 桂政办(1990)150号菌种管理费 桂政发(1988)
151号(七)扶贫开发办发展基金管理费 桂革发(1979)45号发展基金回
收手续费 桂政发(1986)62号(八)劳动部门调配输送用工管理费 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意桂价费字(1995)34号(九)黄金管理部门黄金设施费 桂政发
(1989)11号(十)地矿部门采矿管理费或矿产资 桂政发(1985)148
号源监督管理费 桂价字(1988)170号(十一)冶金部门锰矿资源开发费 桂
政发(1992)44号(十二)旅游部门星级评定费 桂政发(1995)16号
(十三)财政部门粮食附加费(即粮食 桂政发(1995)43号风险基金停止从
基建项目征收)(十四)码头监管区管委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 桂政发(1994)
53号
三、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涉及企业负担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和原批准原收费降后
收费项目收费文号标准收费标准
(一)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管桂发(1995) 0.7% 0.1%
理费 28号
(二)水电部门
地方电力管 桂发(1994)
理费 25号 0.3-1% 0.3%
桂价费字(1996)121号
(三)边贸管理部门
边贸管理费 桂 政 办 3% 0.5%
(199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