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桂政发[1998]3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8〕15号)的第一年。根据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精
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我区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粮食定购任务
目前,我区部分地方的粮食定购任务偏重,部分农户完成定购任务有困难。根据
我区定购粮用途的实际需要,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决定今年再调减我区粮食定
购任务1.5亿公斤,调减后全区粮食定购任务为6.6亿公斤,各地、市的粮食定
购任务也作相应调减(详见附件一)。调减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地区、非产粮区和产
粮区中人均承包土地较少的农户。各地、市要及时把调减指标落实到县(市),县
(市)要尽快将调减指标合理分解到农户,并确保粮食定购任务完成。
二、及早公布粮食收购价格
根据国发〔1998〕15号有关粮食定价的原则和《国家计委关于安排
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计电〔98〕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毗
邻省定价的情况,自治区决定对1998年度我区粮食的收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确定
粮食收购基准价:早籼稻定购价每50公斤60元,保护价每50公斤55元;晚籼
稻定购价70元,保护价60元(详见附件二)。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允
许地、市上下浮动5%,浮动的权责在地、市,具体浮动水平由地、市决定,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市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三、调整粮食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关于储备粮规模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决定将我区的粮食储
备规模调整为9亿公斤,实行分级储备,其中自治区级储备4.5亿公斤,地、市、
县储备4.5亿公斤(详见附件三)。各地、市要及时落实县(市)储备粮规模,报
自治区备案,并按调整后的储备规模储足,储备粮的粮权,哪一级储备,粮权属哪一
级政府。储备粮的费用,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承担。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
(一)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最近,国
务院发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各地、市、县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粮食收购条
例》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条件
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
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
也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粮食收
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
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
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
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
准;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
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
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
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
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对违反者要按《粮食收购条例》严肃
处理。
公粮任务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交实物,也可交代金。公粮交代金的,按
当地定购价折收;公粮交实物的,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结算价格按当地同品种的定
购价格结算。定购粮不允许收差价。鼓励农户用优质谷顶交定购粮任务。
(三)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地、市、县农业发展银
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
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按规
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规定粮食企业每
年向财政上交利润,今年已定的必须立即取消,以后绝不允许再发生。粮食企业在粮
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
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
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限期补足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粮食收购工作事关大局,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粮
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仓
容紧缺是今年粮食入库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入库仓
容准备工作,督促国有粮食部门要用好已下拨的修租仓资金,按不低于自治区要求的
匹配比例,及时落实修仓租仓配套资金,抢修抢建粮食仓库。要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
仓储设施,抓紧腾仓并库,扩大收储能力,确保粮食收购所需仓容。各有关部门要密
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收购过程中的问题,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把粮食收购工作
做好。
附件:一、1998年度各地市定购粮调减任务分配表(略)
二、1998年度粮食收购价格基准价表(略)
三、粮食储备规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