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09]212号颁布时间:2009-07-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2009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的要求,现定于2009年7月开展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报备的要求
(一)报备范围。
2009年3月30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市)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报备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须确保报备信息与本机构现有实际情况相一致,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附件2)。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2009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3.资产评估机构2008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3)。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4)。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附件5)。
(三)报备时间。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09年7月2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和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报送报备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一)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以从广东省财政厅网站()下载。
(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发生变更事项尚未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情况的,请在本次报备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填写或提供的报备材料应当与机构现有实际情况一致,有关复印件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可通过快递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提交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报备材料。
邮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邮编:510030
联系电话:020-83170275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5.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