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9日 沈银发[2001]406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市经贸委、工商行
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
发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辽宁地区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核准。
二、经核准,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营业
管理部携带相关手续,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三、取得《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的经营单位,凭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所要求的证件和资料,向核
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
登记表》,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将按年度
审核、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四、《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年审。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营
业管理部组织实施,对年审符合条件的,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年审认定。
五、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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