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 沈银营发[2002]22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县(市)支行,沈阳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
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
关问题的通知》(沈银发[200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地区的实
际情况一并遵照执行。
一、沈阳地区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
理部核准。
二、经核准,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
部携带相关手续,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三、取得《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的经营一单位,凭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
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所要求的证件和资料,向
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
定登记表》,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将按年
度审核、换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四、《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按年度进行年
审,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年审认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
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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