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 辽民族发[1998]60号
有关市民(宗)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分行:
现将民(经)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
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
要体现。
请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的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的服
务宗旨,认真淮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少数民族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努力满足
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附件:
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
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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