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庆阳地区《关于对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甘地税一[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甘地税一[2000]31号
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对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庆地地
税政发[200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应按营业税“其他
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必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对划分不清楚的,仍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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