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庆阳地区《关于对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甘地税一[2000]31号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甘地税一[2000]31号 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对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庆地地 税政发[200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电力系统收取的校表费收入,应按营业税“其他 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必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对划分不清楚的,仍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   此复。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