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3日 甘地税征[2003]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所涉及的各税的减免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
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甘地税[2001]42号)及现行减免税管理的
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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