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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甘地税一[2002]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总投资89亿元,第一期计划投资48亿,现已基本完成, 第二期计划投资41亿元正在实施中,由于农村电网改造的材料和设备是省电力公司 直接供应的,给基层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 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经与省电力公司协商,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时,要准确应用政策,掌握执行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在征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以 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是我省一项大型工程,工程款项是省电力公司下达拨付的, 材料设备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提供。各地、县电力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的工程。   工程涉及的营业税省电力公司在拨付工程款时一并下拨各地、州、市电力(供电) 局,工程施工单位只涉及劳务费用。同时,省电力公司要求各地电力部门在上报工程 决算时,必须附有各级地税部门开据的票据。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在征收此项工程 税款时必须主动与本地区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将那些税款委托地区电力部门代扣代缴, 那些税款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等问题,通知所辖税务机关。   三、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设备扣除问题(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已明确,在 计算营业税扣除设备时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纳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甘地税一[2000]43号)执行;对城区电网改造设备扣除问题,凡 电力部门有明确规定是设备的,在计算征收营业税应准予扣除,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一 律按营业税条例计算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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