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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各市(地、州)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批复

甘国税发[2003]66号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甘国税发[2003]6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下岗人员自谋出路,促进甘肃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局曾于 2002年11月和2003年2月分别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 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041号)及《关于重新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 征点的通知》(甘国税发[2003]246号),要求各地进行调查和测算,结合 实际适当调高个人经营者的增值税起征点。各地均按照要求进行了调查和测算,并上 报了调整本地起征点的意见。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各地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批 复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城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3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200元;   二、兰州市红古、永登、皋兰、榆中四区县及省内其它地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该规定请于文到之日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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