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烟草公司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2003]24号颁布时间:2003-02-10
2003年2月10日 甘国税发[2003]24号
甘肃省烟草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内部资金占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甘
烟财[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号)等规定,你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后,所属内部结算单位(从事工业生
产的企业除外)之间购销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用加盖“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章的《甘
肃省烟草公司内部结算通知单》作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应注明相应的内部结算通知单编号及其所在的
记账凭证号。
二、关于内部结算单位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拆借资金,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列
支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你公司内部结算单位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拆借资金发生的资金
占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凭加盖“资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利息
结算单,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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