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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刘家峡右岸水电站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2002]61号颁布时间:2002-02-28

     2002年2月28日 甘国税发[2002]61号 临夏州、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刘家峡右岸水电站(以下简称右岸水电站)由甘肃省电力局多经局下属的多家公 司投资兴建,经营地在临夏永靖县,注册地在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电站于 2000年底建成,2001年1月正式运行发电。内于生产地与核算地不一致,在 增值税征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考虑到电力行业的特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右岸水电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发电环节预征,公司本部统一核 算”的征收办法。预征环节增值税由经营地主管耪务机关永靖县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预征环节的征收率为15元/千千瓦时,如因电价调整等因素,定额须调整 时,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右岸水电站税收征收管理及其他事宜比照《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发、供电产品 增值税征缴问题的通知》(甘国税流字[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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