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日 川国税函[2002]21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加油站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大部分加油站
加油机安装的税控装置已实现税控初始化,并投入使用,有效地加强了对加油站的税
收征管。目前,由于还有部分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税控装置不
能正常使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控,纳税申报额偏低,造成税收流失。为
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如下要求:从2002年10月
1日起,对加油机税控装置未进行税控初始化以及加油站财务核算不健全,或加油站
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
和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规定,按不低于当地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同等加油机枪数的加油站销售额,核定征收
其增值税。
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