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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259号 颁布时间:2002-11-15

     2002年11月15日 川国税函[2002]25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你们,并结 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 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严格把握下岗失业人员从 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再就业优惠证》, 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核发“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并全额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 本费。 三、省局为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业户制发“免费专用 税务登记证”,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汇总统计的需要量向省局(征管处)领取。   四、税务登记证的发证机关要留存享受免费优惠业户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并逐户登记造册,由各市、州局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 月30日、12月31日前。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免费登记情况的检查核实,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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