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 川国税函[2002]10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20号)要求和我省
国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上下联系。
省局以川国税函[2002]99号文明确了今年我省税收专项整治的组织形式。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营造市
场税收征管的良好环境,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各局要在加大领导和督促力度的同时,及时通过系统行业网分阶段向省局集贸市
场税收专项整治办公室(征管处)上报简报、专报、信息,反映本地工作动态。在9
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清理漏征漏管户、业户建帐工作、调整纳税定额
专题报告及统计表。报送材料的质量将列人征管工作考核内容。
二、明确整治范围,突出整治重点。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的税收征管和检查的器础上,把年纳税
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集贸市场逐个纳入重点整治范围,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增加整治重点。成都、南充、绵阳、广元、宜宾、泸洲、达州、内江等8个省定重点
整治地区的市级国税局,要确定4个以上集贸市场为本地区整治重点,所属各县(市、
区)要确定3个以上市场为整治重点。其余各市国税局及所属县(市、区)要确定2
-3个市场为整治重点;三州自行确定其重点整治的集贸市场。
三、抓好“四个结合”,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总局和省府提出对集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融会贯通
于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之中,要通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
征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为此省局强调,各地一定要抓好“四
个结合”,即要把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完善纳税户藉管理
相结合;与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税负水平相结合;与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
税相结合;与推进建帐工作,坚持查帐相结合。务求在以上四个方面取得突破。要实
现集贸市场税收有大幅度的增长,集贸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各市、洲要在二季度内集中人力和时间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专项检查,此项工
作主要由稽查系列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工作总结、信息和填报统计表,管理系列要
积极做好配合,一定要摸清税源底数,强化税源有效监控。关于全面调整定额,强化
以票控税和推进建帐这三项工作可同步进行,主要由管理系列负责,8月底前完成阶
段性目标任务,各地要做到在重新核定和全面调整集贸市场内“双定”业户纳税定额
和严格发票管理措施,加大以票控税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下功夫贯彻落实《
国务院
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
文件精神,具体根据《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川国税发[1998]071号)文件规定,积极稳妥的继续开展建帐工作,特别
是对那些具备建立复式帐条件的业户,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建立健全帐务,实行查
帐征收,巩固建帐成果。
对各地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省局将于8月中下旬组织巡查并通报有关
情况。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国税系统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市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