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6日 川国税函[2001]43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确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市、州级
分公司 (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所属市、州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并按其应纳税所得额15%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
省级分公司就地办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汇算清缴。
附件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