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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税务监管级次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3]217号颁布时间:2003-10-10

     2003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3]217号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调整我分行辖属分支机构税务监管级次的请示》(建川报[200 3]157号)收悉。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因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会计核算 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系统:   1.已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市、州分行改按县级支行管理,并对所辖城区支行统一 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2.未设县级支行的分理处由代管县级支行合并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3.各分行及支行应主动与所在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并自觉接受税务监管。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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