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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2-21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受理、日常审验工作由各征收管理岗位负责完成;自开票纳税人的审核、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由县以上的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
  二、我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核、日常审验工作由县以上的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年审工作由市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批由自治区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
  三、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于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地税局代开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上级地税局;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县、市、自治区地税局征管、计算机管理中心负责,税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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