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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发[2005]29号颁布时间:2005-02-21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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