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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66号
颁布时间:1995-03-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5]026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防止贯彻执行新税制出现偏差,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税制改革后各项工商税收,包括收入属于地方财政的工商税收,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明确授权给地方的以外,各项工商税收的税政和征管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税务机关都无权超越税法规定对税收问题作出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国家统一税法贯彻落实到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此,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新形势下自身开展税收工作的职权范围,深刻认识到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是国家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调控经济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必然要求,增强维护国家税法统一的自觉性。
二、各地在贯彻执行新税制的过程中,遇有国家统一税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执行统一税法规定存在实际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在上级未作出答复或者规定前,不得自定章法或者变通、停止执行统一规定。
三、地方各有关部门不得下发与统一税法规定不符的文件,制定涉及税收的规范性文件,要事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并认真做好备查备案工作,以保证税法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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