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53号
颁布时间:2002-04-08
2002年4月8日 桂国税函[2002]15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邮政企业的实际,补充规 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各地、市、县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 例为不超过本局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区邮政局(包括没有营业收入的直属单 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区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 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以上规定比例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 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