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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60号
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桂地税发[2001]16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严格依法治税,及时、有效查处群众举报 案件;现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 中心仍设在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内,举报中心主任由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局长兼 任。各地、市、县地税局也要相应更改举报中心的名称,并将分管领导、举报中心主 任以及联系电话报告自治区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今后,凡自治区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督办的举报案件,各级地方 税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要求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压案不办或查处不 力,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自治区地税局将对主管地税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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