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经贸委、区工商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银发[2001]207号
颁布时间:2001-11-27
2001年11月27日 南宁银发[2001]2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市经贸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 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统一核发,采取逐级 申报、统一核批的管理办法。 二、我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调整为:地区级的专营 店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万元,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兼营店专柜面积不得低于 20平方米;县级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40万元,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兼营店专柜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三、取消《修理改制金银饰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开办代客修理改制、以旧换 新及“三废”回收金等业务,直接由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审批、注册。 四、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黄金制品购销存 月报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及税务机关,报表的内容、格式按人民银行原有的式样由 各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五、2001年年底前,请各地自行组织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