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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2001年度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审批手续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59号
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桂地税发[2001]15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的要求和自治区地税局的布置,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对 金融单位2000年以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汇总, 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问题的紧急通 知》(桂地税传25号)要求,对拟在2001年度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相应营业税 款作了延期申报处理。为继续做好今年的冲减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具体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由各主管地税机关通知已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填报《2001年银行 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书》及其《申请表》(详见附件1、2),报 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 业额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行文(附《汇总表》)逐级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三、各地、市地税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在11月25日前按上述要求报自治区 地税局。 四、本年度没有税款可冲减的纳税人,今年可冲减数在下一年度办理冲减计税营 业额时一并考虑解决。 五、明年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书(略) 2、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表(略) 3、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汇总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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