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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77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桂国税发[2001]77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生产企业发 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 重点扶持的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凡符合国家退(免)税规定条 件的,经审核无误后,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不得拖延。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 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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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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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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