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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14号
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桂国税发[2001]1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 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可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提高办事效率。由于时间紧,任 务重,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有关企业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 审查工作,确保在2001年5月31日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商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 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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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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