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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7]265号颁布时间:2007-11-20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杭州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按杭地税一[2007]2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纳入征收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按此标准执行。
  二、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仍然为每年的七月份。
  各税务分局要在TF2006征管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纳税人土地情况的登记、变更及纳税鉴定工作,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用地信息,全面掌握新增税源基础资料,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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