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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冀国税发[2003]1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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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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