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3]465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冀国税函[2003]4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 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 时间的批复
上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