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399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2003年9月1日 冀国税函[2003]3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问题,仍执行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 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