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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2004年3月10日 石国税发[2004]4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河北省政 府(冀政办函[2004]4号)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实行减免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 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出口型、技术先进型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可以享 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可以抵扣新增地方所得税款,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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