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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法[2006]第3号颁布时间:2006-05-1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通知》中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本辖区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示。
  二、市局税口各处室要根据本处室的业务分工,对照《通知》进行清理,包括:纯转发文件、增加补充条款的文件以及依据《通知》中的相关文件制定的天津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包括文件目录和内容)于2006年5月31日前送法制处汇总。
  三、对税口各处室报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名义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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