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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行[2006]第29号颁布时间:2006-05-08


  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天津市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天津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地税系统有“三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三代”手续费的支付范围、比例及时间
  第三条 “三代”手续费主要是指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及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按《通知》和市局有关文件已明确“三代”的范围、条件严格审核,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三代”单位(人),依据规定格式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或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三代”单位(人)清单转本单位财务部门一份。
  各单位应将确定的代扣(不含个人所得税)、代收及委托代征单位的名单分别报送市局计会处、征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市局不予拨付手续费。
  第四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须按照《通知》第二条和市局有关规定的支付比例,严格审核“三代”单位(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及有关凭证,并在申报表中清晰列示出支付比例。
  第五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按《通知》中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三代”单位(人)申报手续费的税款所属期限,并在接件后及时审核,由财务部门于一个月内支付。
  第三章 “三代”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三代”手续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由市局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手续费预算支出的,应上报市局有关材料。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以下时间申请本年度“三代”手续费预算:
  年度内1月末上报第一季度“三代”预算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二);3月末上报第二季度“三代”预算申请表;6月末上报第三季度“三代”预算申请表:11月末上报第四季度“三代”预算申请表。
  第八条 市局拨付的“三代”预算经费作为本单位专项经费管理,确保其专款专用。原则上年终不得有结余,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支出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需向市局报告,不得挪用、占用;如年终出现不足部分,在下年度“三代”手续费预算中予以追加。
  第四章 支付“三代”手续费审批程序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支付“三代”手续费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业务部门转交的申报表及有关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效性:
  (一)完整性
  申报表内各项指标内容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各单位业务及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在申报表上签字审核,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二)准确性
  各单位财务人员应熟知“三代”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据此审核业务部门转交的申报表中填写比例是否准确。
  (三)时效性
  各单位财务人员按有关要求对申报表的申报时限进行认真审核,如不符合规定应坚决拒付。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申报表及有关凭证进行二次审核无误后,必须有财务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局领导的签字后方可支付。支付后要在完税凭证上加盖“支付”戳记。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申报表中纳税单位(人)的户名和银行账号,及时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纳税单位(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分次支付。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市局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以业务部门转交的申报表和结报单为依据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表和结报单应随支付凭证一起纳入会计资料档案管理。
  第五章 “三代”手续费的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单独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及有关辅助账目,以便及时、全面、完整的反映本单位“三代”手续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三代”手续费的收入核算
  各单位必须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类会计科目。收到市局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三代”手续费的支出核算
  各单位必须设置“事业支出-税务事业费-公用支出-劳务费-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类会计科目。当支付纳税单位(人)税款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税务事业费-公用支出-劳务费-三代税款手续费”、贷记“银行存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现金形式支付。
  各单位应按税种分单位设置“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明细辅助账,以便有关部门核实查对。
  第十六条 “三代”手续费的年终清算
  各单位必须设置“事业基金-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净资产类会计科目。
  收入类会计科目年度终了,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贷记“事业基金-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
  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度终了,借记“事业基金-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贷记“事业支出-税务事业费-公用支出-劳务费-三代税款手续费”。
  (一)年终“事业基金-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科目为贷方余额,说明各单位年度内“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大于支,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二)年终“事业基金-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科目为借方余额,说明各单位年度内“三代”税款手续费收不抵支。根据《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各单位应将借方余额转为“其他应收款”,待下年度由“三代”预算中追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年度内收不抵支转往来款,借记“其他应收款-三代税款手续费”、贷记“事业支出-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
  2、下年度收到市局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税务事业费-专项经费-三代税款手续费”,同时做借记“事业支出-税务事业费-公用支出-劳务费-三代税款手续费”、贷记“其他应收款-三代税款手续费”。
  第六章 “三代”手续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三代”工作,要严格按国家及市局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切实考虑纳税单位(人)的利益。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细则,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局征管处、计会处、地方税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三代”工作的业务管理,行政处负责各单位“三代”手续费工作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局各有关处室于年度内不定期抽查各单位,以核实“三代”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各单位应随时配合,积极调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拒绝抽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将“三代”手续费预算经费作为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挪做它用,对查实的违纪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通知》及市局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三代”手续赞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申报表(略)
   2、****料年度第*季度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预算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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