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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6]第6号颁布时间:2006-03-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牛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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