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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1-30
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新情况,为减轻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管理,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各扣缴单位在2006年1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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