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2-15
开发区纳税人: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由我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期限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一)计税工资扣除问题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1500元;年人均扣除标准为18000元。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1%以内据实税前扣除。
(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自2005年9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四)基本医疗保险、大额门(急)诊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扣除: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税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未达到计税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交纳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
(五)住房公积金
2005年上半年,按照2003年月平均工资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下半年按2004年月平均工资总额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程序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提高缴存比例的(最高为15%)可在税前扣除。
(六)冬季取暖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235元,烤火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185元。
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机关人员:
每人每月副科级25元;正科级40元;副处级55元;正处级75元;副局级95元;正局级115元;
事业单位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职工补助,但同在一起居住的只能给一位职务高者。
(七)防暑降温费
每人每年180元(每年6-9月)允许税前扣除。
(八)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九)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分别按销售(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内据实列支,不能预提。具体标准: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十)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审批事项
(一)财产损失
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请在网址:tax.teda.gov.cn税收法规中查阅)
注意事项: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上报审批财产损失的截止时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逾期不再受理,税前不得扣除。
审批资料:
填写《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请在网址:tax.teda.gov.cn办税服务中心——报表下载中下载),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应提供的损失证据相关资料。
请纳税人将审批资料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送报税大厅24号窗口。
(二)非国有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津劳局[2005]288号规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范围和条件为: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且实行当年利润比上年有所增长,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经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实行该办法的企业,当年税前扣除工资的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准数的20%。
纳税人需提供:《2005年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一式五份,《公司章程》、《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2004年财务决算表、2005年财务决算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企业2004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各一份。
请纳税人将审批资料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送报税大厅24号窗口。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审批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各一式四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设备购置前一年至2005年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前一年至2005年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请纳税人将审批资料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送报税大厅24号窗口。
五、备案事项
(一)亏损弥补
纳税人需提供:亏损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一份;盈利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一份;《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表》一份。(该表请在我局主页的办税服务中心_报表下载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下载。网址:tax.teda.gov.cn)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或“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备案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2005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或《2005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确认表》一份, 2005年《财务决算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一份。
请纳税人将备案资料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报税大厅2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