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12-14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工作,现将《关于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2006年度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二、机动车纳(免)税事项
1、拥有机动车辆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期限内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个人居住地的地税部门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
2、生产经营或居住在我市的单位、个人,使用悬挂外牌照的机动车,使用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单位坐落地或个人居住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手续。
3、免税车辆必须在纳税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和IC卡到单位坐落地主管地税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写卡手续。
三、其他车辆及船的纳税事项
1、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坐落地的地税部门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到居住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2、应税拖拉机到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3、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
四、处罚规定
凡在纳税期限内,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2006年度纳(免)税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