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行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5]8O号)精神,加快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进度,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宣传和落实国务院的通知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新机制运行一年多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及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权衡后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国务院通知精神,并积极向出口企业进行宣传,让广大出口企业了解政策,积极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进度
各单位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进度,特别是目前退税进度较慢的单位,一定要把进度赶上来,确保“新帐不欠”原则的落实。要按照年初提出的“三个及时”的要求去做,即:要求各企业出口后要及时申报;各局接收申报后要及时审批;审批后要及时上报市局。帮助企业分析、解决由于信息不齐而无法申报的问题,按规定及时上传各类信息。
三、严格优化,规范出口退(免)税的审核操作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审核操作规程的各项要求,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出口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对于出口退(免)税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及时反馈。要在优化服务、加快审核进度的同时,注意进一步严格出口退(免)税审核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四、深入分析,认真做好第四季度出口退(免)税计划测算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有计划的做好第四季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各单位要结合所属出口企业具体情况,对10至12月预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退税,调库计划进行测算。10至12月所需退税、调库计划包含截止9月底已审核通过未办理退库,调库税额及10至1月预计审核通过办理退库、调库税额。
出口退(免)税计划测算工作以1至9月份实际完成,出口额及已办理退(免)税实际数据为基础,考虑出口额、出口贸易方式、内外销比例等各种变化因素带来的影响,力求接近实际,同时将测算出的退(免)税额计划分为“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
请于2005年10月14日16:00以前将《2005年10-12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测算》报送到市局FTP服务器\进出口税处\2005年10-12月退(免)税测算目录下,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告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