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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第30号
颁布时间:2005-09-30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按照《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4]85号)规定,于计提当年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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