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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5]第61号颁布时间:2005-09-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自纳入之日起,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对其己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我市“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已确定在河西区国税局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行部署,逐步确定我市的推行计划并下发实施。各区县国税局推行工作的开展一律以市局的统一安排为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台“一机多票”系统的推广运用,将于2005年9月对全国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行升级:在系统升级前,各区县再税局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扫联认证时,对于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且发票开具时间为2005年8月和9月,发票抵扣联备注拦上加盖刻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名称”(试点地区国税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山东省东营市国税局,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和“增值税‘一机多票’开票方式试点企业”字样印章的发票抵扣联,不予保存认证结果。认证企业可先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该发票托扣联由主管区县国税局暂保存并做好相关记录,待系统升级完成后统一重新认证,届时对认证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证岗位人员应同时将记录信息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人员,对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增值税纳税纳税“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可按解除异常处理。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全国统一印制,统一定价。自启用之日起,将其纳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其存储管理、调拨、运输等手续按现行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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