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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5]第24号颁布时间:2005-09-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计算机打印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并纳入我市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原我市印制的《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对使用单位《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二手车发票》代码为112000520150,其中第六、七位随年度变化。
  三、《二手车发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每份发票工本费0.6元。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计算机软件,市局信息中心已开发完毕,各单位在市局FTP:/市局通知/中下载zgc20050912二手车开票系统.rar后,无偿提供给用票单位安装使用。
  四、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中增值税政策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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