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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5]第22号颁布时间:2005-03-2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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