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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23号颁布时间:2005-04-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外,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凡属于税务机关按规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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