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津国税征[2005]15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并做好外部宣传工作。 二、为了便于落实,市局对“办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反馈。 (2)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