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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财办[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5-19
2005年5月19日 津财办[2005]14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均衡不 同所有制企业在职工工资方面的税收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增加职工收入,促进 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 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原规定的960元调整为1500 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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